香港投资移民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
香港投资移民 -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十月正式推出,让一些可把资金带来香港,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(即投资者)来港居留。投资者可从不同的“获许投资资产”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,而毋须开办或合办业务。按计划投资准则运作连续七年,投资者及其受养人 (包括配偶及未满18岁的子女) 即可依法获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。
适用人士
- 外国国民 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、朝鲜除外)
- 中国藉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人士
- 无国藉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重新进入该国文件的人士
- 澳门特区居民
- 台湾居民
基本资格
- 主申请人年满18岁
-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一直拥有不少于港币一千万元的净资产记录
- 在向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 “原则上批准” 后的六个月内,投资不少于港币一千万元在“获许投资资产”类别
- 总投资期七年
- 申请前后均不得在香港有违法记录
具体运作
资格审核
根据入境处最新安排,就针对提出申请前两年,必须一直拥有港币一千万元的净资产记录,本公司可办理相应的净资产审核〈香港执业会计师资格〉或房产评估〈香港联交所认证及持国内土地 / 房产评估A级资格〉,以符合准则;
.若申请人 (即投资者) 为中国藉或无国藉,那必须先办第三国永久居民证以符合首要条件。 本公司与第三国有直接连系,可方便快捷代办第三国永久居民身分证。
投资实施
申请人须把不少于港币一千万元净投资在以下“获许投资资产”类别:指定金融资产 – 股票、债券、存款证、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(即获认可之基金)等
规管监察
申请人必须确保本计划规管的整段 (七年内) 期间:
- 确保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
- 灵活的准则可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 “获许投资资产” 类别,若有亏损则毋须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,惟亦不能提取资本增益
- 可自行管理或委聘金融中介机构协助管理其投资组合
- 若委聘金融中介机构协助管理,则不能同时使用超过一家的服务,但可随时更换转往另一家合资格之金融中介机构开立指定帐户
- 所有重要交易必须在不同之规管期限内,由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向入境处提交有关详情、报告或证明
- 在申请获入境处“正式批准”,即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,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,连续七年,指派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向入境处递交“周年综合投资汇报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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